重要控制人登记

新晟 / 2019-12-10

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2018年3月1日起,香港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如下:
 

SCR备案登记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制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如未有旅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SCR备案登记

请各位新老客户务必做好SCR备案登记!
 

01哪些公司需要备案登记?
 

有关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除了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他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
 

02哪人属于公司重要控制人?

以下五个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确认为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①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的25%以上;
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③ 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④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⑤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士,都须在公司得知该项详情后7日内记入登记册。

 

03如何办理备案登记?

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也可以委任专业代理公司为其办理登记。
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於公司的註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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