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个人企业

新晟 / 2018-09-28

  导读:个人企业(又称独资经营,sole or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指个人单独出资经营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企业的出资者即是个人企业的企业主。个人企业的欠债和资产,也是出资者的欠债和资产。个人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付营业债项时,出资者须以本身其它资产补上。在税务法上,个人企业的盈亏,可以不和出资者本身的收支计在一起。不过,出资者仍须负责缴交本人的应深入息税和其个人企业的溢利税。

  个人企业与注册公司的不同,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主具有独立人格而个人企业却没有独立人格。

  2、个人企业既然不是法人,就无法独立承担责任而由企业主个人负无限责任。依照《公司条例》成立的无限公司的成员也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无限公司毕竟是一个独立法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和责任能力,并能成为诉讼主体。个人企业也不同于"一人公司",因为后者也是法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个人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除具有商誉或用作注册商标的名称外,并不限制各个人企业之间在使用名称上的相同或相似。而注册公司的名称一船是具有独立性和排它性的。

  4、个人企业的设立也相对容易,出资者只需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申请商业登记表格,连同登记费一并交回,税务局便可在数日内发出商业登记证。而注册公司的设立则要复杂得多。

  5、个人企业没有公司相对稳定,个人企业会因企业主死亡而结束,或因企业主个人意志决定而结束。一个注册公司的解散程序是很繁琐的,并且注册公司一般不会因某个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结束存在。

  6、个人企业深受企业主个人资产、能力、信用等限制,规模不可能很大,因而在经济生活中不可能象公司那样风骚独领。

  此外,个人企业可随时转让。承让人由接受之日起负责该日以后的一切收支,除非出让人和承让人另有协议。不过,个人企业转让必须依照《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的规定,在两份中文报纸和一份英文报纸上刊登转让启事,否则出让人不能免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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